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大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贵才与被告北票市凉水河乡万松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贵才,北票市凉水河乡万松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2344号原告沈贵才,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杨巍,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票市凉水河乡万松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黄世君,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贵才与被告北票市凉水河乡万松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贵才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贵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贵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沈贵才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