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与户县同兴瓜菜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户县同兴瓜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1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轩新。委托代理人杨云。被执行人户县同兴瓜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温来宏。申请执行人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龙与被执行人户县同兴瓜菜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06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9064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19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