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志兴与谷庆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兴。被执行人谷庆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谷庆林在(2012)冀民执字第34号谷庆林申请执行桂建军、桂兰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有14500元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谷庆林在冀州市人民法院(2012)冀民执字第34号一案中的执行款1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增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吕春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