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涂缁涵与康军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缁涵,康军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034-2号原告涂缁涵,男,200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法定代理人李雪莲,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康军生,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炜,该公司经理。地址:保定市乐凯南大街286号。原告涂缁涵诉被告康军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涂缁涵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缁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缁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缁涵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君慧审判员 管伟娜审判员 刘亚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