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丁怀根与侯万涛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怀根,侯万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第00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怀根,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百军,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万涛,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怀根与被上诉人侯万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怀根及委托代理人陈百军,被上诉人侯万涛及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