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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汤继良与夏云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继良,夏云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438号原告汤继良,职工。被告夏云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继良诉被告夏云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继良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继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继良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汤继良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