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储宏良与裘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储宏良,裘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814号申请执行人:储宏良。被执行人:裘万军。申请执行人储宏良与被执行人裘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裘万军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储宏良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裘万军履行支付执行款3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150元。2015年7月30���,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裘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储宏良与被执行人吕久明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4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8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判��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