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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潜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潜山县。2015年6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7日经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因病住院,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以(2015)潜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裁定,对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办理出院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韩承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代)  余龙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