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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卫海荣与郑铭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卫某某,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告郑某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卫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卫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审 判 员  常 赟人民陪审员  刘东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欣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