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与黄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黄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355号原告: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3栋13-9号。负责人:马英,行政总监。委托代理人:李君,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艳文,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波。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5年5月18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