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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秦海强与秦海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强,秦海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秦海强,男,汉族,1956年9月6日生。被告秦海友,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生。原告秦海强与被告秦海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海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海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8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齐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