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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民终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玉敏、张政东与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玉敏,张政东,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政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国际中港城商贸城办公室6楼。法定代表人:林剑民。上诉人黄玉敏、张政东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玉敏、张政东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赵士明审判员徐连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