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朱杏云与张瑞荣、安庆市联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杏云,张瑞荣,安庆市联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28号原告:朱杏云,女,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太湖县。被告:张瑞荣,女,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太湖县。被告:安庆市联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恭顺。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负责人:叶健。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杏云与被告张瑞荣、安庆市联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朱杏云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朱杏云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朱杏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杏云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杏云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