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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海江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江,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940-1号申请执行人马海江,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家源,主任。根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义务:一、2015年6月10日前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东庄村×××号院(马海江家)西山墙外污水管道重作,保证密封不漏水,并将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东庄村×××号院(马海江家)紧邻污水管道的正房西山墙及西厢房后墙地基全部做垫层防水;二、2015年6月10日前赔偿原告马海江财产损失及施工人员施工费用等共计245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履行了第二条给付义务,但未按期履行第一条行为义务,故申请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5)怀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行为义务,在马海江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建议由马海江针对前述民事调解书第一条自行施工,其将委派一人负责现场监督,相关施工费用待工程完工后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后申请人表示接受被执行人建议,并自行购买施工材料、雇用工人施工,被执行人亦按约派专人负责现场监督。施工完毕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相关票据,对其所支付的15184.8元施工费用进行佐证。本院向被执行人出示相关票据后,被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代履行人履行了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相关义务,且被执行人对代履行人及代履行费用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怀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所确定的行为义务由申请执行人马海江代履行。二、代履行费用一万五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由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支付)。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玺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