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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伟杰诉河南兴旺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杰,河南兴旺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271号原告周伟杰,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河南兴旺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刘统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钧亭,巩义市第十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晋玉锋,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杰诉被告河南兴旺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伟杰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伟杰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