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福安市本田电泵厂、张惠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本田电泵厂,张惠平,邓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林锋,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项芳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福安市本田电泵厂,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惠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惠平,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邓义珍,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本田电泵厂、张惠平、邓义珍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安民初字第41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60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84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惠平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棠兴路x号楼x号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未腾空,短期内难以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蔡庆华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