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谭振忠诉谷晓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振忠,谷晓光,谭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谭振忠,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春艳,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晓光,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纯,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燕,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籍贯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振忠与被告谷晓光、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谷晓光、谭燕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元-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