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4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勇与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990号原告蒋勇,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田德超,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店长。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三枝富博,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蒋勇与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勇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勇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撤回对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勇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渭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