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秀玲、钱长来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玲,钱长来,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赵秀玲。申请执行人钱长来。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玲、钱长来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