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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郭新全、张素平与王双金财产损害+二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全,张素平,王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郭新全,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素平,女,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双金,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1332号和(2014)长民终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新全、张素平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双金在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双金在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