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森标与江阴市蓝晶玻璃有限公司、唐晓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森标,江阴市蓝晶玻璃有限公司,唐晓良,秦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赵森标。被告江阴市蓝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南曹庄村。被告唐晓良。被告秦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森标诉被告江阴市蓝晶玻璃有限公司、唐晓良、秦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森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市蓝晶玻璃有限公司、唐晓良、秦洁的起诉。本院认为,赵森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森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赵森标已预交),由赵森标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霞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