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1263号原告:高某(又名高红),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4日,住邓州市。被告:李某(又名李皮恒),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3日,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曾庆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