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二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齐民二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街66号。法定代表人江廷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铭。委托代理人张新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杨,东北师大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孟庆仁(系被上诉人父亲),住齐齐哈尔市。上诉人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孟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春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颖、代理审判员周巍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赫小灵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杨与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孟杨购买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曼哈顿水岸公馆3单元031602号房,建筑面积80.80平方米,价格616,000.62元。并约定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实际交付房屋的日期是2013年9月30日。合同第九条约定,交房逾期超过60日,如合同继续履行,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延期交付房屋是政府部门禁止往劳动湖排放水的时间,导致工程无法施工造成的,因原、被告签约的时间均在政府部门批文时间之后,被告有时间考虑工程拖延的问题,仍按双方约定的期限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导致未按时履行交付房屋,被告属明显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为616,000.62元×3÷10000×265天=48,972.00元。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承诺室内墙顶刮大白但实际交付为毛坯房,因原告没有相关票据证实所花费用,因此对于原告此项诉请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杨逾期交房违约金48,972.00元;二、驳回原告孟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4.00元,由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迟延交付房屋系政府朝令夕改、延误工期所致,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为2011年11月5日,上诉人未能及时修改合同的交付时间是管理缺陷,而非明显违约行为,依据合同关于违约除外条款的约定,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针对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孟杨答辩称:我与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上诉人所说的因为政府朝令夕改是在我与该公司签合同之前很久的事,他应该预见到延误工期的问题,他们既然在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和延期交款的违约金,就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不再重述。本院认为,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上诉称其迟延交付房屋系政府朝令夕改,延误工期所致,双方签订合同时未能及时修改合同的交付时间是管理缺陷,而非明显违约行为,依据合同关于违约除外条款的规定,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在政府部门批文时间之后,上诉人有时间考虑工程拖延的问题,其仍按约定的期限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导致未按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应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认为未能及时修改合同的交付时间属管理缺陷而非明显违约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降低违约金比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00元,由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春雷审 判 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周巍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赫小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