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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静与被告信阳香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静,信阳香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罗静,女,1981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信阳香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静与被告信阳香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静第一项诉求为:要求被告信阳香颂置业有限公司交付位于罗山县城关镇丽晶世家6幢2单元602号的房屋。而被告信阳香颂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起诉的(2015)罗民初字第959号案件中已提出了要求案外人罗远广交付该房屋。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2015)罗民初字第95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5)罗民初字第959号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祁怀志审 判 员  董晓明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