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关某乙、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甲,关某乙,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55号原告关某甲,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关某乙,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某某,女,朝鲜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法定监护人吕德贵,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关某乙、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