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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关某乙、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甲,关某乙,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55号原告关某甲,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关某乙,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某某,女,朝鲜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法定监护人吕德贵,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关某乙、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