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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杨立国、耿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杨立国,耿悦,张桂云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120-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张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刚,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耿悦,女,汉族。第三人:张桂云,女,汉族,系沈阳军区联勤部第一幼儿园退休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庆华,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勇,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杨立国、耿悦、张桂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8月10日起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