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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与李世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地址:德庆县。负责人:张勇,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世贤,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世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4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权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炳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