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亮与张米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张米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赵亮,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张哲,系营口市老边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米兰,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诉被告张米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