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海林敲诈勒索罪,王海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91号罪犯王海林,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韶雄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林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韶中法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王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林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8月30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2014年8月18日因故意毁坏生产材料被扣2分,2014年12月10日因争执推拉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2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海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