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夏丹丹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丹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02号原告夏丹丹,女,汉族,生于1952年2月22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卫东,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丹丹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丹丹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秀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向 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