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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刑一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刑一终字第21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6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80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8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容坚审判员  肖志锋审判员  裴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