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58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