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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先登权与陈立、熊维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登全,陈立,熊维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71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先登全。被执行人陈立。被执行人熊维秋。先登全与陈立、熊维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立的银行存款36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