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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廿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潘红英诉被告侯宝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廿初字第1649号原告:潘某某,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侯某某,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凤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时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