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立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秀芹、张治锋等与刘向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秀芹,张治锋,张志敏,刘向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立民初字第15号原告申秀芹,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原告张治锋,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张志敏,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刘向前,男,1991年5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秀芹、张治峰、张志敏诉被告刘向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秀芹、张治峰、张志敏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