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宁波、卢铁军与王蕾、王希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152号原告王宁波。原告卢铁军。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虎庆,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蕾。被告王希义。被告张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波、卢铁军与被告王蕾、王希义、张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王蕾、张琳的明确的地址及有效的联系方式,致被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宁波、卢铁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退还原告王宁波、卢铁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建平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