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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宁波、卢铁军与王蕾、王希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152号原告王宁波。原告卢铁军。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虎庆,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蕾。被告王希义。被告张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波、卢铁军与被告王蕾、王希义、张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王蕾、张琳的明确的地址及有效的联系方式,致被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宁波、卢铁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退还原告王宁波、卢铁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建平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