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四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桂卫军、丁玉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卫军,丁玉莉,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森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四终字第00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卫军。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玉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洪其华,该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森存。上诉人桂卫军、丁玉莉与被上诉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森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姜开商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桂卫军、丁玉莉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桂卫军、丁玉莉之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金录审 判 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陈 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桂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