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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马某,市民。被告:苏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 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