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马某,市民。被告:苏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 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