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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宝执字第00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华威与被执行人姚运新、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宝执字第00422-2号申请执行人田华威。被执行人姚运新。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田华威与被执行人姚运新、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31286元进行冻结,但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312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