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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姜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姜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722号原告姜某某。住会宁县。委托代理人姜某甲。住址同上。被告姜某乙。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姜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中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