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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9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荣炜模特衣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况珈儿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荣炜模特衣架有限公司,深圳市况珈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905-1号原告深圳市荣炜模特衣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荣花,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况珈儿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荣炜模特衣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5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228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云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