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永联阀门有限公司与邓奠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永联阀门有限公司,邓奠兵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永联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奠兵。上诉人浙江永联阀门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传唤上诉人浙江永联阀门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浙江永联阀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永联阀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浙江永联阀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习 军审 判 员 ���蕾代理审判员 郭 阳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董 丽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