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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少均与雷川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均,雷川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均被执行人雷川剑陈少均与雷川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雷川剑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少均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雷川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执行逮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家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