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戈美清与侯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美清,侯雷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461号原告戈美清,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焦文峰,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雷雷。委托代理人侯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戈美清与被告侯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美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雷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美清撤回对被告侯雷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戈美清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张雪冰审 判 员 官京弟人民陪审员 王可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