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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戈美清与侯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美清,侯雷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461号原告戈美清,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焦文峰,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雷雷。委托代理人侯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戈美清与被告侯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美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雷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美清撤回对被告侯雷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戈美清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张雪冰审 判 员  官京弟人民陪审员  王可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