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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老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羊角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忠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子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