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辉健与叶龙、无锡伟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健,叶龙,无锡伟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林辉健,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叶龙,男,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无锡伟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叶龙,总经理。原告林辉健与被告叶龙、无锡伟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辉健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线索,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