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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桂培与陈恒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培,陈恒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92号原告陈桂培。委托代理人陈启斌,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恒亮。原告陈桂培与被告陈恒亮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房租451188元及利息(自协议还款日2013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培的委托代理人陈启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恒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3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金凤凰广场新田店三楼游戏室与被告于2013年4月15日解除租赁经营合同,共欠金凤凰购物广场租金651188元,当天还款10万元,剔除保证金10万元,还欠租金451188元;并承诺于2013年8月之前支付10万元,以后每月至少还款5万元以上至还清为止。承诺书下方,有被告签字确认,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经查,原告系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陈桂培金凤凰购物广场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旁统建楼三层。以上事实,有还款承诺书、租赁合同、情况说明、个体户登记信息及庭审笔录收录在案为凭。判决结果原告双方未提供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报建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此涉案房产的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尽其应有注意义务,未审核涉案房屋产权情况,对于该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房租,虽然双方涉案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被告实际使用了涉案房产,应向原告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本院参照双方的租赁合同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中关于租金的约定及计算金额,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尚欠的金额451188元,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1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房屋使用费差额451188元。因还款承诺书中载明被告应自2013年8月之前向原告支付10万元,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5118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恒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桂培支付房屋使用费451188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34元,公告费450元,共计4484元,由被告陈恒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倩虹代理审判员  吴楚楚人民陪审员  金炳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洛斯书 记 员  叶宝英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