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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尹××与高××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times,高×&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尹××,武清区杨村镇乐都超市员工。被执行人高××,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与被执行人高××离婚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应付申请人尹××财产折价款29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另交纳本院执行费34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代理审判员  蔡学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