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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毛合贡与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街道办事处老龙坡社区居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合贡,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街道办事处老龙坡社区居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合贡,居民。委托代理人廖德智,湖南天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街道办事处老龙坡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法定代表人王国郑,该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忠平,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毛合贡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街道办事处老龙坡居委会(以下简称老龙坡居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速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合贡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德智,被上诉人老龙坡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速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长  胡铁霞审判员  万大洋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毛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