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004号原告张某,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某某,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告张某某送达了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湘茹 百度搜索“”